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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1年11月24日 | 浏览14043 次]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改善全省革命老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突出重点。资金重点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 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评价。

4 专款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用。

 

第二章   管理权责

   

第四条  革命老区专项资金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并向财政部上报全革命老区专项资金三年规划和年度项目;统筹管理全省项目库;审核并批准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向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命老区专项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县革命老区专项资金三年项目规划;申报年度项目;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复,建立本地区项目库;组织项目实施。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分配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省级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资金不要求地方配套。

    第九条  革命老区专项资金分配对象为中国革命做出较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县级财政分配革命老区专项资金时,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确定革命老区范围,以审定批准的革命老区县上报项目的投资额为基础,同时考虑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根据革命老区专项资金管理的需要,在省级政府年度预算中按照中央补助额的2%—5%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委托或聘请有关单位和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开支,市、县()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革命老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  专门事务

    1.革命遗址保护;

    2.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

    3.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

    4.老红军、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

    ()公益事业。

    1.  村容村貌及环境整治;

    2.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及设备更新;

    3.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及设备更新;

    4.农村文化站建设及设备更新;

    5.农村敬老院设建设及设备更新。

    ()  基础设旆建设。

    1.  人畜安全饮水设施建设及维护;

    2.  群众安居工程;

    3.  乡村道路建设及维护。

第十三条  革命老区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老区建设,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革命老区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不相符的各项开支。

 

第五章  三年项目规划

   

第十四条  三年项目规划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及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符合革命老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革命老区人民的愿望和需求。

    第十五条  三年项目规划的内容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计划及步骤、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预期效果分析及监督检查措施等。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规划,编制全省三年项目规划,并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审定的省级三年项目规划是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县级财政部门三年项目规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三年项目规划经上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书按省级财政统一下发的范本及指南填报。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项目单位填制项目申报书,经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申报书于每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三年项目规划,审定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具体申报项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定意见及项目申报书报财政部备案。于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批复县级财政部门,同时拨付资金。市级财政部门应于专款到达10日内将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部门批复的项目和下达的项目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预算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省级财政应当将变更结果及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并根据项目计划、预算,按进度或合同要求分批拨付资金,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报账制管理或国库集中支付。对不按计划实施或不合理的超概预算项目,资金不予拨付。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基本建设类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加强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进行审核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利用革命老区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统一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资金项目标志,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完工项目进行项目评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审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报告,于次年六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检查、审计和考核评价结果,对决策科学、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县区,在下年度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项目实施成效不明显,造成浪费或存在问题的县区予以收回资金、暂停审批项目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体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革命老区专项资金管理。其他地方配套资佥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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