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吸纳国内外的社会资金,促进老区经济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设立《中国老区经济开发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管理,按照民政部颁发的《社会团体设立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条 以合法身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国内企业、单位、个人和境外团体、个人的捐款;按照基金管理办法,选择资助老区建设事业的优秀项目,进行老区经济开发,帮助老区人民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应尊重捐款者的意见,基金使用于老区、特别是贫困老区的教育、科技、水利、医疗和妇幼项目的开发和建设。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要掌握效益的原则,要致力于提高老区的发展能力,使资金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使用于生活消费和专款专用以外的消费。
第四章 基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国家认定的全国1389个老区县经当地省级政府批准或省级老区建设促进会推荐,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 委托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经济开发部进行形式审查,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形式审查主要是申请单位及申请材料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的资助项目应是对加快老区经济发展,增加老区农民收入,提高老区人民生活水平直接作用的项目。
2.老区县的开发项目应有当地省政府批准同意和省级老促会推荐的完备手续。
3.应是投资风险小,周期短、见效快、有发展潜力的项目。
4.经过有关部门专家的论证并有可行性报告。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为管好用好本基金,中国老促会设立老区经济开发基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的分支机构,由中国老促会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捐款单位代表或捐款个人代表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1.认真执行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设立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本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2.依法募集基金和监督使用基金;
3.制定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4.编制基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5.组织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6.向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若干办事人员。工作程序是: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半年向中国老促会报告工作;每年终向社会公示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本着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支配、使用本基金,并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使本基金不断扩大和增值。
第十二条 本基金纳入中国老促会的财务统一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定期向捐赠单位和个人报告资金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在年检时要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送基金财务报告;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离任要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三条 本基金接受的捐赠款项实行一份捐赠意愿书、一份捐赠合同、一份财务收据的办法。捐赠是公益性的,不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的管理成本控制在总收入的10%以内。
第十五条 本基金如出现无法运作或管理机构未按捐赠者意愿使用的情况,由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决定可终止本基金的运作。
第十六条 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中国老促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正式注册开始实施。由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