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石泉县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县老促会”。
第二条 县老促会系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由热心于老区建设事业的老干部、有关老区乡镇的人员和其他有志于老区建设的同志,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县老促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革命老区人民服务,协助县委、县政府促进并加速老区乡镇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省、地老促会、县农业发展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设在石泉县城。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县老促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老区人民对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老区建设事业;
(二)深入老区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帮助老区开发资源,为老区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四)牵线搭桥,为老区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和建设项目;
(五)扶持老区兴学办校,推广科技成果,开展人才培训,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条件;
(六)加强与省、地老促会的联系和对各乡镇老促会的业务指导,交流经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全县老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县老促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县老促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具有为老区建设服务的能力和奉献精神。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监督和咨询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阅读本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届期内理事如果调动,即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接任。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会长、会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聘请名誉会长。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一般两个月召开一次,由会长主持。
第十八条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总结和布署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讨论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开展老区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报请县委审查批准。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驻会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