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经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石泉县慈善协会。
第二条 石泉县慈善协会是由石泉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抚孤、济贫解困、弘扬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康市慈善协会、石泉县民政局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发动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1)接受县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
(2)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
(3)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
(4)其它合法方面的筹资。
第六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抚孤、济贫解困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 参与协会组织慈善交流活动,为石泉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石泉的慈善活动。
第八条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慈善活动。
第九条 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上开办相应的专栏节日,创办协会机关刊物(报名待定),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第十条 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第十一条 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由石泉县有关团体和个人发起成立,并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凡热心慈善事业事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优先取得本会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照本会的宗旨,自觉参与慈善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以自愿退会,本会也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1)理事会决定召开;(2)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联合提议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1)制定、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3)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聘请顾问推举理事会;(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的职责:(1)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2)审议财务预算方案及其它议案;(3)推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任命正、副秘书长;(4)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15人左右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管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少数必要的专职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各项具体活动主要依靠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完成。
第五章 基金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慈善事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设立“石泉县慈善协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作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
第二十二条 其它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3)举办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4)举办义演、义卖、义诊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支出。
(5)本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在创始基金利息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方式:
(1)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定的项目,利用创始基金利息直接兴办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救助。
(2)利用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策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3)对定向捐赠,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指定的慈善救助项目。
(4)对捐款5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停止活动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下代表通过,即行终止,并办理社团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