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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慈善协会章程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1年11月24日 | 浏览12982 次] 字体:[ ]

 

(草  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经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石泉县慈善协会。

第二条  石泉县慈善协会是由石泉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安老抚孤、济贫解困、弘扬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康市慈善协会、石泉县民政局的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组织发动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

(1)接受县内外各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

(2)组织举办义演、义卖等社会活动。

(3)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

(4)其它合法方面的筹资。

第六条  按照本会的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抚孤、济贫解困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  参与协会组织慈善交流活动,为石泉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海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石泉的慈善活动。

第八条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慈善活动。

第九条  在广播、电视报刊媒体上开办相应的专栏节日,创办协会机关刊物(报名待定),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第十条  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第十一条  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会由石泉县有关团体和个人发起成立,并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凡热心慈善事业事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优先取得本会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照本会的宗旨,自觉参与慈善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以自愿退会,本会也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有以下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1)理事会决定召开;(2)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联合提议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1)制定、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3)审查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聘请顾问推举理事会;(5)决定本会的终止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的职责:(1)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针;(2)审议财务预算方案及其它议案;(3)推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任命正、副秘书长;(4)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15人左右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管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少数必要的专职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各项具体活动主要依靠慈善事业的志愿者完成。

第五章  基金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慈善事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设立“石泉县慈善协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作为永久基金,不动本,只用息。

第二十二条  其它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2)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

(3)举办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

(4)举办义演、义卖、义诊等慈善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的费用。

(4)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支出。

(5)本会的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在创始基金利息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方式:

(1)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定的项目,利用创始基金利息直接兴办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救助。

(2)利用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策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3)对定向捐赠,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指定的慈善救助项目。

(4)对捐款5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停止活动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下代表通过,即行终止,并办理社团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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